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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归法律 道义的归道义/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28:02  浏览:98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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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归法律 道义的归道义
                 杨涛
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涉嫌受贿一案,在今年3月10日二审开庭后,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据检察机关指控,余斌在任教育局长、副市长期间,先后9次收受贿赂共22.5万元。与大多数受贿案不同的是,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及其辩护人提出,从2002年开始,被告私自收受的大部分钱财已在案发前以单位名义用于帮助下岗工人过年、支援贫困乡镇水利建设等。一时间,“余斌将私受钱财用于公务是否属于受贿”成了争议的焦点。(5月24日《东方新报》)。
将受贿或贪污所得用于公务、公益捐赠是否构成犯罪,在理论上根本不是一个问题。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正是一些检察机关和法院将这些钱从犯罪中剔除的错误做法,才引发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因此,有必要正确厘定这一行为的性质。
首先,从犯罪构成来分析,以受贿罪为例,所谓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所以说,行为人一旦非法收受了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了利益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了他人财物,就构成受贿既遂。至于行为人将其犯罪所得用于生活挥霍还是公务、公益捐赠,那是其对犯罪所得如何处置的问题,并不影响犯罪构成,至多反映其主观恶性的大小,可以在量刑上考虑是否从轻。
其次,如果这种受贿或贪污所得仅仅因为用于了公务或公益捐赠这种所谓“高尚”目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的话,那等于在鼓励人们可以用非法的手段去达到所谓的“高尚”的目的,换句话说,为了达到实体正义,可以牺牲任何程序正义。那么,为了公益捐赠、扶贫,人们也可以去盗窃、诈骗和抢劫,某个人因为有不法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将其监禁甚至处死。如此一来,在一个“侠盗横行”的社会,根本就没有秩序和安全可言,也与现代法治社会追求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目标完全背道而驰。
再次,如果将这种行为不认定为犯罪,将给贪官以可趁之机,使我们打击腐败异常艰难。任何犯罪都存在一定“黑数”,不能完全查清,对于贪污受贿这些往往是“一对一”的职务犯罪更是如此,能被查出的比其实际收受的数额通常要少得多。因此,贪官们可以时不时用贪污受贿所得用于公务或公益捐赠,一旦被查处就辩解说用在这些用途了,而货币是一般等价物,根本无法区分受贿所得那笔钱是否就是用于公务或公益捐赠那一笔,贪官们可以轻而易举地逃避打击。当年,在一些地方风靡一时的“廉政帐户”,正因为也存在这种弊端,才逐步退出历史的舞台。
我们从来没有听说过一个盗窃犯,仅仅因为他所偷的钱用于了扶贫,检察官就应当考虑不起诉他,法官就应当不判他的刑。那么,对于贪官这种同样性质的行为,为什么我们总是这么仁慈地要考虑不给他定罪呢?这是不是因为他们曾经有过的官员身份,过多地考虑对其的法外开恩呢?那这是不是对其他没有官员身份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身份歧视呢?不过,让我们记住,贪官也是人,是人就有性恶也有性善的一面,大贪官李真也经常在下乡时,自己掏钱给一些贫穷的农民呢?因此,他们非法收受财物,犯了罪,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而他们发了善心,进行了公益捐赠,也表明了其在道义上有值得肯定的一面。但是,法律的归法律,道义的归道义,两者泾渭分明,不可混作一谈。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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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2]303号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北京市公路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局: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1年第6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以来,各地交通主管部门积极开展了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实践,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由于各地掌握尺度、理解程度不同,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

  1、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以技术为主、勘察设计取费为辅;要以择优选定勘察设计单位为目的,择优选定勘察设计方案为内容,突出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理解。严禁规避招标和假招标。

  2、自2002年7月1日以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公路建设项目,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工作必须按照《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交公路发[2001]582号)进行。在上报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时,应说明该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否则,设计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3、在当前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快公路建设的形势下,对于国家、部、省重点项目,确需在工程可行性报告上报待批阶段开展前期工作的,可实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4、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加强《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切实提高执行《办法》的自觉性。招标人应按照《办法》要求,严格履行必要的核备工作。其中,由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应报交通部核备;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应将评标报告报交通部核备。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1、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的获取招标信息。

2、勘察设计单位承揽工程必须与其资质相符,承担高速公路工程的,必须具有公路甲级资质;承担资质标准所界定的特大桥梁、特大隧道工程的,根据其特点,必须具有相应的特大桥梁、特大隧道资质;联合体资质按联营体成员内资质等级低的确定。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越级承揽工程,不得非法转包、分包。招标人应严格执行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

  3、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定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或由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定的专家库中确定。对评标专家要进行严格的资格认定,实施动态管理。

  4、规范招标文件的评审工作。商务文件评审应重点考察投标人的信誉和经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能力,项目主要人员的组成和相关专业的人员配备情况,后续服务的承诺。技术文件评审应重点考察对项目的理解,对项目特点、难点、重点的技术分析和处理措施,对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应用,关键技术问题的阐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以及质量保证措施。

  三、规范、合理、有效的组织好招标投标工作

  1、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应合理划分标段。原则上,路线工程,高速公路以50-70公里为宜,路线中的特殊工程如特大桥梁、隧道可单独招标;桥梁工程中,主桥部分不得再划分标段。凡是划分标段的公路工程,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总体设计单位,并对总体设计费用予以明确。

  2、编制和测算公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费应以工程勘察设计取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进行。原则上,招标人以中标人的勘察设计取费报价为准。但招标人支付中标人的勘察设计费不得高于初步设计概算审批额的10%。

  3、交通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包含通信、监控、收费、照明和安全设施等部分。原则上,国家、交通部重点项目,长大桥梁、隧道项目和改扩建工程,交通工程应该与土建工程分开,单独进行招标。其他项目交通工程可与土建工程一并招标。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的进行。




二○○二年六月   


宿迁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政发[2004]60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四月三十日





宿迁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的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如决定、命令、通告、通知等。

第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依照本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由主办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一式5份)及备案报告、制定说明和依据等有关材料,寄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市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一式5份)及备案报告、制定说明和依据等有关材料,寄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要将其电子文本相应传输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电子信箱(sqfzb@163.com)。

第六条 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为正式文本,不得以会议文件、文件汇编、复印件等非正式文本形式报送。

第七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

(二)是否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是否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其他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四)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在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时,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需要报送机关补充提供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和说明。

第九条 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向报送机关提出改正意见;拒不改正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变更或撤销,或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决定变更或撤销,并视情况建议有权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的;

(二)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并有明显错误的;

(三)不符合法定权限、程序的;

(四)其他需要改变或者撤销的。

第十条 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同市人民政府所属其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市政府法制部门认为备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相互矛盾或抵触,而本级人民政府又无权处理的,应当向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报告,或者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审查,需要提出改正意见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改正意见通知报送机关。报送机关应当自接到改正意见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二条 报送机关对市政府法制部门作出的改正意见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省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复查。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就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和备案审查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报送机关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权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三)拒不执行市政府法制部门处理决定的;

(四)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需制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5日起施行。





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表



序 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 号
发 布 时 间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报送机关(印章)





××备字〔 〕号



关于《 》的备案报告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现将本机关 年 月 日发布的《 》上报备案,请查收。







年 月 日

(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