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吕政发[2010]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吕梁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十二日
吕梁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互济支撑能力,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和促进再就业的双重功能,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以及我省的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境内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目标是:统一征缴,统一支付,统一管理。
第二章统一征缴
第四条 市失业保险中心应当于3月3 1目前,按照市统计局口径,科学、合理分解下达县(市、区)的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任务。
第五条 市直及市直以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由市失业保险中心负责征缴。
其余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失业保险费,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市一区)失业保险中心负责征缴,并全额缴入市失业保险中心基金帐户。
第六条 单位缴费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市、县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全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个人缴费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本人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对于职工工资不能正常发放的特别困难企业,经市失业保险中心核准,本人工资低于离石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最低工资标准核定缴费基数,单位部分可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核定缴费基数。
第七条 市、县两级失业保险中心统一使用《山西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由市失业保险中心向市财政局集中领取,分发各县。各级失业保险中心应妥善、规范管理和使用票据。市财政局应当于年度终了10日内进行年检。
第八条 市失业保险中心于每月的最后一天将收入户基金及利息全部缴入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月末应无余额。
第九条 县(市、区)失业保险中心应当于12月25日前支出户利息和未支付的失业保险基金应全部缴入市失业保险中心收入户。市失业保险中心应将上述基金和利息及市本级支出户结余失业保险基金和利息全部缴入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条 年度考核市、县两级失业保险中心征缴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年内缴入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基金总额为准。
第十一条 对完成任务的市、县两级失业保险中心,市财政应当于3月3 1日前安排一定的以奖代补资金,用于逐步改善各级失业保险中心办公条件。县(市、区)也应安排一定的奖励资金。市失业保险中心根据对县(市、区)基金征缴的考核结果,严格奖惩兑现。
第三章统一支付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基金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县(市、区)失业保险中心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上报市失业保险中心本季度“基金支出计划",经市失业保险中心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复核,每季度第一个月1 5日前,由市失业保险中心基金支出户核拨至县(市、区)失业保险中心基金支出户。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金的支付统一执行离石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支付,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参保单位“转岗培训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的支付,按照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补贴办法和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失[2003]261号)和《关于加强失业保险管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功能的意见》(晋劳社厅发[2007]138号)文件规定,由市失业保险中心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复核后列支。
第十六条 统筹基金的核拨,应当与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任务的完成情况挂钩:
对完成上年度征缴任务的县(市、区),根据其支出需要,从市失业保险统筹基金中全额支付。
对未完成上年度征缴任务的县(市、区),当年支出与上年度基金实际征缴额相抵,若出现缺口,按上年度基金征缴任务的完成比例,从市失业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县(市、区)承担。
第十七条 市失业保险中心应当于年度终了10日内,按上年度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际收缴额的10%上解省级调剂金。
第十八条 全市失业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三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并申请省级调剂。
第四章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业务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劳社厅发[2006]24号)文件规定,统一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 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确认,由县(市、区)失业保险中心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报市失业保险中心复审、批复。全市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由市失业保险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手册》及身份证于每月规定的时间,到当地失业保险中心办理签领手续后,在指定银行领取相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在本市范围内跨县转迁时,应当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县两级失业保险中心应当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缴费台账和支出台账。
第二十四条 每年一月底,市失业保险中心应当统一编制上年度基金决算和本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
理。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在留足一定额度的周转备用金外,
其余部分应当按规定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以确保失业
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第二十六条 市、县两级失业保险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
理制度,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
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五章其它
第二十七条 实行市级统筹前,县(市、区)应当在规定时
限内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l、清理参保人数
澄清实有参保人员底数,经县(市、区)失业保险中心和参
保单位双方确认后,上报市失业保险中心备案。
2、清理基金滚存结余
清核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结余总额,经
县(市、区)失业保险中心和财政部门双方确认后,上报市失业
保险中心和市财政局。
3、清理历年欠费总额
对未参保和中断缴费的单位,按照我市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时
间、范围及同期的费率,计算其欠费和滞纳金,并签订补缴协议,
限期清缴、期限不得超逾五年。清理结果上报市失业保险中心。
4、清理基金账户
先将县(市、区)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余额全额缴入同级
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再将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
户滚存结余全部上划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撤销县(市、
区)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基金收入户,县(市、区)失业保险
中心只设立基金支出户,以确保基金支出业务的正常运转。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执行市级统筹前的有
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农业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梅市发〔2007〕31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梅市府〔2007〕32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参照《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粤农〔2007〕8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农户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守法经营,财务管理规范,经市政府批准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 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政策扶持和我市有关政策优惠。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共七大类考核指标,考核以百分制计分。
(一)企业类型。
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及农产品专业(综合)批发市场等。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营农产品营业额必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以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25分)。
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等四种类型企业,根据注册资本、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四项指标进行考核。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2000万元的,每超过3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达不到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2.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达到25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2500万元的,每超过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达不到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在750万元以上(含750万元),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3.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1)年交易(经销)额:3.5亿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3.5亿元的,每超过7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达不到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7500万元以上(含75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4.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鉴于该类企业的特殊性,不作规模上的具体限定。对其考核与认定由市派出的考核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市农业局行政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确认。
(三)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15分)。
1.企业审核年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符合A级纳税人条件的计5分;符合B级纳税人条件的计3分;符合C级纳税人条件的计2分;符合D级纳税人条件的计0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的记5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记0分。
3.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含A级)的计5分,A级以下的计0分。企业因没有发生贷款而没有银行信用评级,且在金融部门没有不良记录的视同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5分)。
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含50%)的计5分,高于50%的计0分。
(五)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35分)。
企业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1.企业带动本市农户1000户的计15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1000户的,每增加5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单纯带动养殖业(含畜禽渔及珍稀动物养殖)农户的企业,带动本市养殖业(含畜禽渔及珍稀动物养殖)农户500户计15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养殖业(含畜禽渔及珍稀动物养殖)农户超过500户的,每增加5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增加纯收入1000元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增加纯收入超过1000元的,每增加100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六)企业生产基地(以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凭证或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准,10分)。
1.种植企业:粮油作物面积500亩以上,或蔬菜面积200亩以上,或水果面积500亩以上,或茶叶面积200亩以上,或花卉面积50亩以上,或糖蔗面积200亩以上,或其他种植面积50亩以上。
2.养殖企业:肉禽年出栏量30万只以上,或蛋禽存栏量20万只以上,或生猪年出栏量10000头以上,或牛年出栏量500头以上。
3.水产养殖企业:池塘养殖面积100亩或网箱养殖1000平方米以上,或年产量200吨以上。
4.木材加工利用企业:造林面积在1万亩以上。
5.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
6.农产品专业市场或贸易型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
7.其他企业,须出具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证明。 上述第1至第4类企业中,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第5至第7类企业中,符合规定标准的计10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扣2分。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10分)。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3.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4.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5.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6.有知识产权记录(有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第六条 经考核,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企业,方可列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综合得分75分至80分的企业,可列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下列三类企业有优先权:
(一)以本地产的果、菜、粮、油、水产品、畜禽产品、林特产品为主要加工对象的加工型企业;
(二)以本地农产品为主要购销对象的流通型企业;
(三)以农科技术开发为主的科技型企业。
第七条 申报企业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填写《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凭证或企业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等情况证明;
(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
3.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5.专利证书复印件;
6.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每年统一组织一次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由市农业局下达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通知;
(二)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局提出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请。实行“首问责任制”,即接受企业申报的县(市、区)农业局应在核对企业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以示负责;
(三)各县(市、区)农业局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以县(市、区)政府的名义向市农业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市属申报企业由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农业局。
第十条 审核及认定程序:
(一)市农业局组织审核工作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认定标准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后,报市农业局行政会议审定;
(二)经市农业局行政会议审定通过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在《梅州日报》、《梅州市政府网》、《梅州市农业信息网》、市农业局政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或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由市农业局将名单及有关资料报市政府审查确认,然后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并在相关网站和市农业局政务公开栏上公布名单,对评定企业授予“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监测与管理
第十一条 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每年的2月1日前填报《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送交所在县(市、区)农业局审核、汇总后于当月5日前报市农业局。
第十二条 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考核监测评审制度。
(一)由市农业局下达考核监测评审通知。
(二)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应按第七条所列材料,报所在县(市、区)农业局;市属企业由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农业局。
(三)县(市、区)农业局负责对本市被考核监测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意见,以县(市、区)农业局名义报市农业局。
(四)市农业局组织审核工作小组对被监测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考核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并按认定标准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后,报市农业局行政会议审定。经市农业局行政会议审定通过为考核监测合格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将在《梅州市农业信息网》、市农业局政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或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市农业局将相关资料报市政府审查确认后,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并在相关网站和市农业局政务公开栏上公布名单。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或“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对未获得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违反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法规,造成江河(溪、渠)、水库、山塘水质恶化或污染的;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六)市农业局、市财政局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
(七)在提供有关材料中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农业局审核小组审核确认后,通报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