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普通高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普通高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5〕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普通高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荆门市普通高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高考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我市普通高考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荆门市普通高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
一、建立荆门市普通高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荆门市普通高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教育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信息产业局、市保密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卫生局、荆门供电公司、市武警支队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职能:协调解决普通高考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有关问题;快速有效地处理考试中的突发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督促、检查、指导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向各成员单位传达局际联席会议制定的政策、措施,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落实会议精神;加强与县(市、区)联席会议办事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并掌握高考的各方面情况;及时报告局际联席会议工作情况;初步确定应急等级并启用应急预案,及时向省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在高考期间,如发生重大事故及重大事件,发生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必须迅速报告当地高考环境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同时将有关情况迅速上报市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教育局
负责全市普通高考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根据国家高考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我市高考工作的实施办法;督促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考试机构落实国家和省各项高考政策和规定;及时解决高考工作中的业务问题;调查处理各类违纪舞弊事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高考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
加强对普通高考宣传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为高考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制定我市高考宣传纪律和宣传工作管理办法,凡涉及高考的新闻报道须经市教育局审核,未经审核的稿件一律不得播发;对擅自发布或制造虚假高考信息的媒体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市公安局
维护和整治高考考点及考生食宿地周边的社会治安秩序;保障高考期间的考生运送及试卷运送的道路畅通;配合教育考试机构做好试卷押运和保管工作;考前组织开展对高考考点、保密室及考生食宿地的安全检查,并做好高考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盗窃、传播、出售试卷和考前以出售试卷为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市监察局
开展对考试管理工作中的纪律监督与检查,对高考管理人员和参加高考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舞弊行为及事实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市信息产业局
确保考试期间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高考期间安排专人对涉及高考的网络等通讯工具实施24小时监控;在试卷保密期,对互联网上出现高考试题、答案和试卷时,要及时予以删除,并采取必要的技术处理。
(六)市保密局
加强保密法规宣传教育,组织试卷保密人员学习保密知识,开展保密业务培训;参与试卷运送、保管等环节的保密安全督促检查;配合招生考试部门对试卷保密室进行检查;确保各级试卷保密室合格达标并颁发试卷存放许可证。
(七)市环保局
考前一段时间内对可能影响考生休息学习的噪音环境进行专项整治;查处考区、特别是考点周边建筑工地的噪音和空气污染。
(八)市建委
加强考点周边的摊点、商铺经营秩序的管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的正常运行和司乘人员文明、优质服务。
(九)市交通局
加强对服务高考车辆的安全管理,确保考生正常赴考足够的车辆运力;确保道路畅通。
(十)市卫生局
对考生就餐食堂及住地和考点周边的餐饮业开展饮食卫生大检查;组织医院做好急救预防准备,如中毒、中暑等突发性病情的救治工作。
(十一)荆门供电公司
对高考考点、试卷保密室、各级招生考试机构等重点部位的供电线路及供电设施进行全面检修和维护,并确保24小时正常供电;制定并落实供电应急预案。
(十二)市武警支队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高考试卷安全保卫和考试安全保卫执勤工作
珠江河口管理办法
水利部
珠江河口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1999.09.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江河口及其整治开发活动的管理,保障珠江河口地区的防洪安全,发挥河口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江河口的八大口门区及河口延伸区。
八大口门区:自虎门黄埔(东江北干流大盛、南支流泅盛、北江干流沙湾水道三沙口水位站):、蕉门南沙、洪奇门万顷沙西、横门横门水位站、磨刀门灯笼山、鸡啼门黄金、虎跳门西炮台、崖门黄冲水位站以下至伶仔洋赤湾半岛、内伶仔、横琴、三灶、高栏、荷苞、大襟岛、赤溪半岛间的连线之间的河道、水域及岸线。
河口延伸区:自上述赤湾、赤溪半岛连线以下,与从深圳河口起沿广东省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水域分界线至南面海域段18号点(北纬22。08’54.5”,东经114。14’09.6”)和由18号点与外伶仔岛、横岗岛、万山岛、小襟岛南面外沿、赤溪半岛鹅头颈的连线之间的水域及岸线。
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的珠江河口水域以及珠江河口澳门附近水域不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凡在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进行整治开发及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珠江河口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界定。
第四条 珠江河口的整治开发,必须遵循有利于泄洪、维护潮汐吞吐、便利航运、保护水产、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统一规划,加强监督瞥理,保障珠江河口各水系延伸、发育过程中入海尾闾畅通。
第五条 珠江河口整治开发实行水行政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珠江河口整治开发活动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珠江水利委员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划定的权限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河口整治规划
第六条 珠江河口整治规划是珠江河口整治开发的总体部署,是珠江河口整治开发活动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珠江河口整治规划由水利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河口整治规划如需变动,需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珠江河口整治规划治导线是珠江河口整治与开发工程建设的外缘控制线,未经充分科学论证并取得规划治导线原批准机关的同意,任何工程建设都不得外伸。
第七条 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的水利规划和岸线利用、航道整治、供水、水产养殖等专业规划,应与珠江河口整治规划相衔接。上述规划在报批前,应征求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八条 在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开发利用滩涂,必须符合流域防洪要求,按照开发服从整治、整治与开发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科学论证,统一规划,明确开发·程序。滩涂开发利用规划在报请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应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九条 在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规划滩涂开发利用、河道整治、航道整治、桥梁、港口、码头等建设项目时,规划建设单位在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工程规划方案应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珠江水利委员会就其是否符合河口整治规划的总体安排、是否超出规划治导线、是否符合防洪和河口水质要求等进行审查,并取得珠江水利委员会出具的《规划意见书》,其中特大型项目应报经水利部核准。
《规划意见书》是规划建设项目审批的依据。规划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应当附具《规划意见书》。
第十条 前条规划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规划方案审查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工程规划方案审查申请书;
(二)规划建设项目建设依据;
(三)规划建设项目对珠江河口泄洪、纳潮、河势稳定、堤防安全、水质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环保、海洋、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其他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珠江水利委员会受理规划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规划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审查。同意工程规划方案的,应自受理申请30日内出具《规划意见书》。不同意工程规划方案或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三章 河口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在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滩涂开发利用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轿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国家计委、水利部联合颁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其工程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取得《防洪规划同意书》或《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以下简称审查同意文书)。
前款大中型建设项目,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其他建设项目,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申请书;
(二)工程建设方案;
(三)工程建设使用水域、滩涂、岸线的情况及防御洪涝标准与措施;
(四)工程建设可能对河口泄洪、纳潮、排涝、河势稳定、堤防安全、水质产生影响的论证材料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附具《规划意见书》;
(六)其他说明材料。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程建设方案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符合防洪规划、河口整治规划,是否超出河口整治规划治导线;
(二)是否妨碍河口泄洪、纳潮;
(三)对河口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拟采取的补救措施是否适当;
(四)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安全的影响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六)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七)是否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
(八)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同意兴建的,出具审查同意文书。不同意建设或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建设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同意文书,否则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 计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应事先征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查同意文书。
第十七条 在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临时建筑物,应经广东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权限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送出具审查同意文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施工安排应包括占用水域、滩涂、岸线情况或跨越河道、穿越河床的位置和界限以及施工期间防汛措施。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是否符合审查同意文书的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经原出具审查同意文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四章 河道防护
第二十条 禁止在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泄洪、纳潮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口泄洪、纳潮的活动。
禁止超出整治规划治导线在主泄洪、纳潮区内种植阻碍泄洪、纳潮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第二十一条 在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建设各类工程、开辟高速航线、从事水产养殖等,对防洪排涝、河势稳定、堤防、护岸等水利工程带来不利影响的,由业主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阻碍泄洪、纳潮的各类障碍物,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珠江水利委员会鉴定确认,制定拆除或改建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处置。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珠江水利委员会根据珠江河口整治规划的总体安排,划定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河道砂石的可采区、禁采区。
采砂活动必须遵循分期、分步骤和适时、适度开采的原则,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批准权限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珠江水利委员会和广东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并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